文章來源:中國工傷保險
案情簡介
丁某系某服務公司員工,根據合同約定,丁某被某服務公司派至某中醫院從事保潔服務。2023年9月8日凌晨3時40分左右,丁某從宿舍前往某中醫院上班,在打卡簽字過程中,丁某不慎受傷。2023年11月2日,丁某向當地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丁某受傷屬于工傷。某服務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了某服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丁某于2023年9月8日凌晨3時40分左右,從宿舍去單位上班,其打卡簽字行為屬于為工作做準備的預備性工作,其受傷符合在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