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新業態糾紛,當事人可就達成的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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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黃某等20人是深圳市龍崗區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因站點承包商甲公司經營不善,拖欠黃某等人工資。后該快遞站點轉由乙公司承包。黃某等人不愿繼續在該網點工作,要求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但乙公司拒絕承擔甲公司經營期間拖欠的工資,而甲公司又無力支付,最終各方產生糾紛。
案件結果
糾紛發生后,龍崗區人力資源局、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區法院三家單位根據龍崗區“調援裁訴”一體化工作機制,組織各方進行調解。各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快遞公司、甲公司以及乙公司共同向黃某等人支付所欠工資。調解后,黃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
典型意義
新業態用工糾紛由于所涉主體較多,當事人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等爭議較大,糾紛處理時間較長。本案利用新業態糾紛“調援裁訴”一體化工作機制,通過“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快速化解糾紛,有效保障了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