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券抵薪”無效,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
文章來源: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
一、案情簡介
劉某自2018年7月起入職某大型網絡平臺企業旗下某供應鏈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工齡補貼為500元/月,此后該筆款項均以貨幣形式隨工資一同發放。
2023年1月,某供應鏈公司調整工齡補貼發放形式,改為以消費券形式發放至劉某在供應鏈公司所屬集團購物平臺賬戶中,該消費券無法提現且只能用于購買該平臺商品。
2023年7月,供應鏈公司通知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集團公司網購平臺的賬號被關停,其平臺賬戶中剩2000余元消費券無法使用、提現。劉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與其勞動合同,且以消費券形式發放工資不合法,申請供應鏈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2000余元等,提起仲裁并訴至法院。
來源:蘇州中院、蘇州市人社局聯合發布2024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1
二、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以消費券形式發放工齡補貼的行為是否合法?
三、裁判要旨
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供應鏈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紅線為由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依法駁回劉某相關訴求。而針對公司“以券抵薪”發放工齡補貼的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工齡補貼屬于工資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規定勞動者在指定地點、場合消費,也不得規定勞動者的消費方式。
本案中,供應鏈公司從2023年1月至6月期間,以消費券的形式發放劉某的工齡補貼,未經協商即以消費券形式發放工齡補貼并限制提現,限定消費平臺及方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支持劉某要求供應鏈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故法院判決供應鏈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劉某工齡補貼差額2065.53元。
四、案例評析
工資是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勞動者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證,依法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具有必要性。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是為了確保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并可以正常、廣泛地流通使用。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五條亦要求“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消費券通常用于在特定平臺或場所兌換商品或服務,不具有法定貨幣的流通性。以非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對用人單位“以券抵薪”的違法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對依法維護勞動者按勞獲酬的合法權益具有典型示范意義。